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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新环境杂志2015-02-13

      其中《清洁生产促进法》第36条就规定,未达到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的企业未按规定公开其信息的,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企业应当积极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在社会公众中赢得好评,提升知名度。

      来源:新环境杂志2015-02-13

      新《环境保护法》第44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四)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五)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新旧《环保法》哪里不一样

      来源:海通证券2015-02-10

      排污总量控制,倒逼产业结构调整:对超过国家排污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来源:中国化工报2015-01-15

      《办法》列举了4种典型的违法排放污染物情形:一是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二是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来源:法制日报2015-01-14

      对于法律的这一原则规定,与新环保法同步实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明确提出,对5种违法排污行为可实施按日处罚,这5种违法行为包括: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5-01-12

      第五章 重点污染物总量预算指标的核查第二十三条 完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指标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总量减排核查核算办法进行考核。第二十四条 严格控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

      来源:中安在线2015-01-10

      重拳淘汰落后产能【条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

      来源:金华日报2015-01-09

      为此新《环保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来源:中国工业报2015-01-09

      新环保法对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也做出了要求,今后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根据新法规定,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5-01-06

      ;(四) 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五)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的,适用本办法。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5-01-06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时,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

      来源:北极星节能环保法2015-01-06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来源:海通证券2015-01-05

      排污总量控制,倒逼产业结构调整:对超过国家排污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来源:四川法制报2014-12-19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同时,提出建立联防联控制度。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4-12-19

      新《环保法》原文: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

      来源:新华网2014-12-18

      申领排污许可证的重要条件之一是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本省有关标准,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来源:河南省环保厅2014-12-18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来源:汕头日报2014-12-11

      五、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区域限批制度。新法增加规定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来源:汴梁晚报2014-12-09

      其中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4-11-28

      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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