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省发改委2018-09-30
这就明确了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的计取原则,也就是说终端用户电费标准=电网向转供电主体收取的电费总额÷总表后所有用电量,这也就限制了转供电主体通过转供电行为进行获利。
来源:国网冀北电力2018-09-30
2规定11月底前,转供电主体采用照发改价格﹝2018﹞500号文件规定的两种模式中的一种与终端用户结算电费。...例如:李某在某小区买了一套商铺,每月的电费由小区物业收取,那么物业就是转供电主体,李某就是被转供用户。转供电加价目前,一些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在转供电过程中存在加价现象。
来源:北京市发改委2018-09-29
10月25日前向市价监局邮箱报送大型转供电主体的检查进展情况及检查统计表(见附件);11月25日前报送关于其他转供电主体“双随机”检查规范情况及检查统计表(见附件)。
来源:中国网视窗2018-09-28
宣讲会提出,今年11月1日前,佛山市转供电主体要完成对现行电费收费方式的调整。主要倡导转供电主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目录销售电价向转供区域内的租户等收取电费,不得在电费上加收其他费用。
来源:甘肃省发改委2018-09-27
采取随机抽样方式,实地走访或暗访商业综合体、写字楼、产业园区等转供电主体,了解转供电加价清理规范情况,听取转供电主体重点用户电费减轻情况的感受和相关意见建议。(三)查阅相关资料。
来源:厦门发改委2018-09-25
按照省关于“属地管理”原则,对纳入本区检查督促的转供电主体,各区发改局要认真组织力量进行检查,对加价幅度较大、群众反映突出和辖区内大型的转供电主体要检查“全覆盖”,对涉及转供电主体的投诉举报要逐一核实,
来源:河北新闻网2018-09-21
为将降价清费红利切实传导至每一个终端用户,河北省物价局自4月份起,在全省部署开展了对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和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的清理规范,通过提醒告诫、解读宣讲电价政策、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等取得了广大转供电主体理解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2018-09-19
要求建立转供电环节电价执行情况公示制度,各转供电主体应在醒目位置悬挂“云南省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执行情况公示牌”并向终端用户发放“用电交费明白卡”。...云南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电价行为:9月底前未完成的转供电价先降至0.80元/千瓦时云南省物价局日前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电价行为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在9月底前仍不能完成转供电环节电价清理规范的转供电主体
来源:北极星售电网2018-09-18
要求建立转供电环节电价执行情况公示制度,各转供电主体应在醒目位置悬挂“云南省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执行情况公示牌”并向终端用户发放“用电交费明白卡”。...月底前未完成的转供电价先降至0.80元/千瓦时北极星售电网获悉,云南省物价局日前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电价行为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在9月底前仍不能完成转供电环节电价清理规范的转供电主体
来源:云南省物价局2018-09-18
要求建立转供电环节电价执行情况公示制度,各转供电主体应在醒目位置悬挂“云南省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执行情况公示牌”并向终端用户发放“用电交费明白卡”。详情如下:...北极星售电网获悉,云南省物价局日前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电价行为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在9月底前仍不能完成转供电环节电价清理规范的转供电主体,且转供电环节上一年平均电价水平在每千瓦时
来源:江苏省物价局2018-09-17
由于全省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等数量众多,清理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面广量大,通知要求全省8月底前对当地大中型转供电主体督查到位,10月底前对所有转供电主体督查完毕。
来源:中国能源报2018-09-17
转供电主体加价的依据到底是什么呢?万达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业务总监谢杰告诉记者,与住宅楼相比,商业用地公共设施多、公需面积大,用电量也相对更大。...另一方面,大量转供电执行峰谷分时和两部制电价政策,而转供电主体为重点用户安装的则多为普通卡表,无法记录用电的时间信息,上游电价政策向下传导的技术条件不成熟。
来源:北极星售电网2018-09-14
二是全面清理规范电网企业在输配电价之外的收费项目,认真排查本地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电价政策落实情况,找准降价政策落地的难点、堵点,分类施策,采取综合措施,加快清理规范转供电主体在国家规定销售电价之外向终端用户收取的不合理加价
认真排查本地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电价政策落实情况,找准降价政策落地的难点、堵点,分类施策,采取综合措施,加快清理规范转供电主体在国家规定销售电价之外向终端用户收取的不合理加价
来源:发改委2018-09-11
来源:江西省发改委2018-09-04
省内相关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要将今年以来国家和我省4月1日、5月1日和本次江西电网三次降价措施,一般工商业用电每千瓦时降低8.05分的政策红利等额传导给终端用户,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截留
来源:江西发改委2018-09-04
来源:广东省发改委2018-08-31
对于转供电情况特殊,转供电区域的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确实难以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解决的,转供电主体经与分表用户协商,可采用电量分摊的方式解决,不得提高分表用户的电价标准;同一周期内转供电主体向各分表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不得高于其向电网企业缴交的电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