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瀚蓝环境2024-08-15
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多部门出台加强绿证与节能降碳衔接的政策,拓展绿证应用场景,加强绿证交易与能耗双控、碳排放管理等政策有效衔接,支持各类企业特别是外向型企业、行业龙头企业通过购买绿证、使用绿电,实现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来源:光大水务2024-08-13
未来,本集团将坚守乐水初心,坚定信心,敢于担当,勇毅前行,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工作总基调,构建『一体两翼』发展新格局,持续巩固自身优势、积极寻求发展突破,开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新局面,打造成为国内一流的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08-13
其中,《意见》提出了加快产业结构绿色低碳转型的具体任务要求,为“十五五”及今后一段时期的新质生产力与产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提供了路线图、施工图。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2024-08-13
意见的公告内能源公告〔2024〕17号为推动光热发电与风电光伏一体化发展,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推动光热发电规模化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综通新能〔2023〕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支持内蒙古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能源局2024-08-12
来源:新华网2024-08-12
加强区域绿色发展协作,统筹推进协调发展和协同转型,打造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增长极和动力源。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完善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机制,支持雄安新区建设成为绿色发展城市典范。
来源:享能汇2024-08-12
支持各类企业特别是外向型企业、行业龙头企业通过购买绿证、使用绿电实现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2024-08-09
目标要求,我国“双碳”标准计量体系建设进展仍然滞后、工作基础总体偏弱,一些急用先行的重要“双碳”标准存在空白,部分领域标准亟需修订,相关计量仪器研制水平不高,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供给不足,支撑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
来源:云南省生态环境厅2024-08-07
云南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为推动全省焦化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助力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根据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等5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
云南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为推动全省水泥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助力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根据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等5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
来源:山东省能源局2024-08-07
着力构建上下游产业协同发展的良好生态,打造全国新型储能产业发展新高地,助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国家金融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国家金融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 山东省能源局2024年7月29日关于加快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新型储能是支撑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技术和基础装备,对推动落实“双碳”战略,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重庆市生态环境局2024-08-07
到2025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基本建立,基本形成全域覆盖、分区域差异化、衔接国土空间规划的精准管控“一张图”,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生态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来源:滕州市发展和改革局2024-08-06
紧紧围绕“工业强市、项目突破”和工业倍增计划,全面融入全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因地制宜推进新型储能及相关产业布局,实现精准化、错位式发展,全力推动我市储能产业发展。(二)推动产业聚链成群。
来源:中国储能网2024-08-05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促进经济巩固向好、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通知指出,优化海上光伏储能配置,2025年年底前建成并网的海上光伏项目,免于配置储能设施
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2024-08-02
推动建立污染物总量、能耗强度、碳排放总量与强度、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等减污降碳指标为基础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引导各区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来源:河南省工信厅2024-08-02
为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贯彻落实《河南省制造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河南省“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河南省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河南省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
来源:中国华电2024-08-02
他表示,当前中国华电正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能源安全新战略,促进新型能源体系和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推动能源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2024-08-01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2024-08-01
(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以上40项政策措施,作为2024年“促进经济巩固向好、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三批),未明确实施期限的,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