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人大网2024-08-01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安徽省人大常委会2024-08-01
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的;(二)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
来源:核美湛江2024-08-01
二、我司将密切关注有关机构或个人冒用我司或廉江核电项目名义、虚构相关业务的情况,对冒名进行的一切侵犯我司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司将采取相应措施,严肃追究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来源: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2024-07-31
3.6.4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负责签署本次投标相关资料,其他联合体各方必须出具承诺函对此予以认可且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联合体各方应分别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联合体协议书分工职责范围内的履约能力
来源:国家发改委2024-07-31
共7章,包括总则、生态安全布局、生态保护修复、生态风险防控、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
来源: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2024-07-31
3.6.2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其中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各方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但联合体其他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来源:重庆市生态环境局2024-07-30
第八条【规划环评编制单位基本要求】规划环评编制单位应是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应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建设,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来源:汕头市人民政府2024-07-30
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衔接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逃避监管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限制生产或责令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
来源: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2024-07-30
(2)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才能参与投标,其中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但联合体其他成员在投标、签约和履约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2024-07-30
《办法》进一步明确省市县工业节能管理体制、节能监察职责、规范工业节能执法程序、保障专项经费、强化用能单位法律责任,进而理顺工业节能监察主管部门与节能监察机构的关系,督促用能企业依法、合理用能。
来源:广州市场监管2024-07-29
希望各出租屋房东和租客理解、支持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履行好法律责任与义务,共同营造良好的用电营商环境。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7月27日
来源: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2024-07-24
3.4.3本工程执行连建发【2021】336号《连云港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投标企业自行承诺无借牌挂靠行为,投标人自行承诺后并不解除招标人对其进行查询和经济法律责任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4-07-23
阻挠生态环境部门执法的;(六)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的;(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因被媒体曝光、重复信访举报等造成严重负面社会影响的;(八)伪造、变造、隐匿、销毁生态环境违法证据或试图逃避法律责任的
来源:上海市发改委2024-07-23
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个人和企业的法律责任。
来源: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24-07-23
公告发布媒介本公告在临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cn/lxz/zwgk/bmwj/index.html)发布,对于因其他网站转载并发布的非完整版或修改版公告而导致误报名或无效报名的情形,配置方和竞配咨询单位不予承担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2024-07-22
6、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需保证在本项目提供的资料均真实有效,若弄虚作假将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提供书面声明。
来源:北极星垃圾发电网2024-07-19
全文如下: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2024-07-18
3.6.2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其中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各方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但联合体其他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来源: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07-18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建筑垃圾产生单位(人)、建筑垃圾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将其列为重点监督对象。
来源:韶关市住建局2024-07-18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未分类投放、收集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未按照规定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投放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