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5-12
现行的《电力法》《电力法》和《价格法》分别是1996年和1998年颁布的,而电监会是2003年才正式成立的,因此,在《电力法》和《价格法》中,只有对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电价管理权限的规定,没有关于电力监管机构的电价管理权限的规定
2006-02-09
对违反《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对因未签订电煤供货合同或因价格未达成一致而导致煤炭供应中断、影响电力生产供应等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责任。
2006-02-09
因此,《通知》中明确提出,煤炭、电力企业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对违反《价格法》等法律法规,或因未签订电煤供货合同及价格未达成一致而导致煤炭供应中断、影响电力生产供应等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责任
2006-01-04
如果市场电煤价格出现显著上涨或有可能显著上涨,政府将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采取临时性干预措施。同时,政府将建立中国电煤价格指数。 国家电网公司总工程师赵遵廉对2006年的电力供需形势表示乐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