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极星固废网2021-12-14
在呼和浩特等城市建成区率先开展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示范试点,以城带乡扩大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覆盖面,探索垃圾分类、密闭运输、集中处理、资源化利用、填埋等一揽子解决方案。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1-12-08
一、提高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坚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全面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到 2025 年,全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水平大幅提升,无害化水平保持良好,资源化处理率显著提高。
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体系建设。深入贯彻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制度,完善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和处置的运作模式,到2025 年全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实现全覆盖。
来源:北极星固废网2021-12-08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和使用指南。...第七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当根据不同区域生活垃圾产生量、种类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规定设置:(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现有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不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环境卫生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逐步改造。
来源:北极星固废网2021-12-03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采用市场化运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设施的建设。...第十六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和使用指南。收集容器的颜色、图文标识应当统一规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识。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1-12-02
加快城镇生活垃圾分类配套体系建设,合理设置分类收集设施设备,优化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转运站点布局,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相衔接收运网络,适度超前建设与生活垃圾清运量相适应的焚烧处理设施。
来源:北极星固废网2021-12-02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合理设置,并定期检查维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置的组织、宣传、指导等日常管理工作。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1-12-01
加快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系统,全面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处理。探索实施城市居住小区垃圾源头分类“物业负责制”。鼓励社区定期举办闲置物品交流会,实现变废为宝。
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2021-11-30
加快河湖水系周边、人口密集村镇、 景区民宿户生活污水治理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
来源:北极星储能网2021-11-30
来源:北极星固废网2021-11-29
第二十二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废药品、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含汞温度计、废含汞血压计、废铅蓄电池、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有害垃圾
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首期工程同时交付使用。...没有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或者已有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予以补建、改造,并达到标准。农村地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配套建设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的收集设施,配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来源:北极星固废网2021-11-23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收集、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来源:北极星固废网2021-11-22
已有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和场所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升级改造。第十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新增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第十二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立和完善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
来源:北极星固废网2021-11-16
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设置方案,确定设置标准,加快居民小区、单位、公共区域和农村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箱房、桶站等设施设备建设,准进快递网点设置快递包装废弃物回收设施。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小区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动员小区居民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监督小区保洁人员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商业和办公场所,应当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第十六条 机场、码头、车站、港口、公园、商场等公共设施、场所,应当按照标准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来源:中国人大网2021-11-10
有的地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设施不足,居民小区与垃圾中转站之间的“最后一公里”未完全打通,垃圾混装混运、混合处置现象仍较为普遍。
来源:北极星固废网2021-11-09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有害垃圾、可回收物等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的设置应当科学合理,便于单位和个人进行投放。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