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西电力交易中心2025-06-03
本次换 届后,市场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由原来的29家调整为23家,其中,发电方代表6家,购电方代表6家,输配电方代表4家,新型经营主体代表2家,市场运营机构代表2家,第三方机构代表3家。
来源:安徽电力交易中心2025-06-03
修改后条款:虚拟电厂:指基于电力系统架构,运用现代信息通信、系统集成控制等技术,聚合分布式电源、可调节负荷、储能等各类分散资源,作为新型经营主体协同参与电力系统优化和电力市场交易的电力运行组织模式。
来源:黄师傅说电2025-06-03
而且“绿电直连项目”中的电源可豁免电力业务许可证,这与去年新型经营主体文件的精神一致,同样容量的新能源项目,集中并网和绿电直连在手续上也出现了很大的不同。
来源:电联新媒2025-05-30
同时,这延续了去年11月份《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对于智能微电网等新型经营主体的管理思想,进一步解放了此类项目所面临的思想束缚,为项目的快速推进创造了有利条件。
来源: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5-05-29
第四条本办法信用评价的经营主体,是指已获得河北(河北南部电网)、冀北电力市场准入、在河北、冀北电力交易平台注册生效并参与河北省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批发用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含储能企业、虚拟电厂
来源:国家能源集团2025-05-29
江苏公司抢抓能源变革机遇,积极布局虚拟电厂业务,推进公司成为电力市场新型经营主体,更高频次响应调节资源参与现货交易。
来源:国家电网报2025-05-29
文件明确虚拟电厂作为“新型经营主体”的定义和功能定位,通过健全市场机制、运行机制、安全体系和技术创新,鼓励多元资本参与,促进虚拟电厂发展、支撑新型电力系统建设。
来源:电联新媒2025-05-27
”这一新型经营主体身份的重大确认,对推动虚拟电厂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两部门近期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虚拟电厂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5〕357号,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对《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法改〔2024〕93号)中“虚拟电厂
来源:南方电网报2025-05-27
《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新型经营主体是具备电力、电量调节能力且具有新技术特征、新运营模式的配电环节各类资源。
来源:国家电网报2025-05-27
“虚拟电厂是新型经营主体和分布式资源的组织模式。在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进程中,虚拟电厂参与各类交易的机制有待健全。”
来源:北极星售电网2025-05-26
去年,国家能源局明确将虚拟电厂定位为聚合类的新型经营主体,对虚拟电厂高质量发展提出更高要求。目前,国家电网接入在运虚拟电厂已超160个,南方电网全网虚拟电厂数量也突破90家,聚合容量近1600万千瓦。
来源: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2025-05-23
下一步,河南能源监管办将在走访调研发电企业、增量配电网等企业的基础上持续深化政企常态化沟通交流,认真倾听企业诉求,主动做好电力市场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讲解,更好服务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
来源:北极星售电网2025-05-23
推动新能源全面参与电力市场,完善市场机制设计,促进新能源与其他各类电源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推动分布式发电、独立储能和虚拟电厂等新型经营主体参与交易。
来源:储能网2025-05-21
新型经营主体原则上可豁免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另有规定除外。...而借助智能微电网,其以新型经营主体的身份参与整个交易和调度管理,不仅简化了交易流程,还提高了电力系统调度的效率,使得电力资源的调配更加灵活高效。
来源: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2025-05-20
虚拟电厂:运用数字化、智能化等先进技术,聚合分布式电源、可调节负荷、储能等各类分散资源,作为新型经营主体协同参与系统运行和市场交易的电力运行组织模式,包括第三方聚合平台等。
来源:贵州省能源局2025-05-19
第三条虚拟电厂是基于电力系统架构,运用现代信息通信、系统集成控制等技术,聚合分布式电源、可调节负荷、储能等各类分散资源,作为新型经营主体协同参与电力系统优化和电力市场交易的电力运行组织模式。
来源:亮报2025-05-19
虚拟电厂作为聚合需求侧资源参与电网调节和市场交易,促进供需协同的新型经营主体,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随着《意见》出台,我国将建更多虚拟电厂。虚拟电厂可以挖掘负荷潜力,提高新能源利用效率,助力绿色用能。
来源:西北能监局2025-05-19
经营主体包括发电侧主体和新型经营主体。发电侧主体包括接入西北电网,由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调的直流配套火电、风电、光伏和光热。...新型经营主体包括完成市场注册的直流配套独立储能电站(以下简称配套储能)。文件提出,经营主体申报容量与各报价段长度最小单位为1兆瓦,价格最小单位为1元/兆瓦。
来源: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2025-05-19
经营主体包括发电侧主体和新型经营主体。发电侧主体包括接入西北电网,由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调的直流配套火电、风电、光伏和光热。
其中明确,新型经营主体包括直流配套独立储能电站,配套储能以“报量不报价”方式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