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极星大气网2020-08-11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超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以及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企业,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2020-08-11
核查加油站、油罐车、储油库油气回收设备运行情况,对未按要求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或油气回收装置未正常运行使用的,依法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整治。...开展加油站、油罐车、储油库油气回收设备运行情况专项执法检查,对未按要求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或油气回收装置未正常运行使用的,依法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整治。
来源:宁夏生态环境2020-08-10
按处置分类,关闭取缔283户、停产整治125户、限期搬迁17户;按地市分类,银川市整治78户,关停取缔1户、搬迁两户,石嘴山市停产整治177户、关停取缔90户、搬迁6户,吴忠市停产整治10户、关停取缔2
来源:虎眼观天下2020-08-04
2017年灌南县聚鑫生物“129”爆炸事故发生后,临港产业园化工企业实施停产整治,园区内企业全部停产整治。三.项目介绍1.何为工业危险废物?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0-07-30
法律、法规、规章对项目审批违法,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责令停业整顿、停业关闭,限期整改等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依法执行。
来源:新乡市人民政府2020-07-27
对治理不到位的企业,依法实行停产整治;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实施关停或重组。
来源:湖北省人大常委会2020-07-27
在汉江流域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规定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规定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来源:内蒙古乌海海勃湾区政府2020-07-24
要采取重点区域实行网格化管理、重点行业强化“双随机”抽查等方式,严厉打击超标超总量排放、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依法对违规建设项目、“散乱污”企业采取限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涉嫌环境犯罪的
来源:北极星风力发电网2020-07-22
来源:北极星储能网2020-07-22
来源:乌海市海勃湾区政府2020-07-22
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2020-07-21
对超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所有企业实现雨污分流,深入开展化工、电镀、造纸、印染、制革等重点行业废水输送明管化改造,工业企业废水经处理后纳管或达标排放。
来源:北极星大气网2020-07-21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扬尘污染自动监测、监控设备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八)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通过篡改或者伪造...)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扬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0-07-17
三、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拒不履行相关工作责任的,各分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或责令停产整治。
来源:北极星大气网2020-07-13
第三十八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线监控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来源:生态环境部2020-07-09
德阳市绵竹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3月11日对该公司以涉嫌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进行立案调查,同时,责令涉事企业进行停产整治。
来源:沧州日报2020-06-29
落实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行动计划,对超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企业,依法依规责令采取限产、停产整治等措施。
来源:焦作市生态环境局2020-06-29
对拒不停产整治、仍然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将移交辖区生态环境分局依法依规进行查处;企业整治完成,经市、县两级核查通过后,方可恢复生产。
来源:生态环境执法实务2020-06-28
否则,环保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拆除、罚款,甚至强制拆除、责令停产整治。
来源:北极星大气网2020-06-24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