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司法2020-09-02
第三十二条【畜禽养殖单位职责】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屠宰和无害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废弃动物产品
来源:海美侬环评2020-08-14
对配套土地充足的养殖场户,粪污经无害化处理后还田利用具体要求及限量应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 36195)和《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 25246),配套土地面积应达到《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