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EHS之家2020-08-24
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来源:佛山生态环境2020-08-20
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2020-08-19
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48. 强化宣传引导。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与健康防护知识。
来源:北极星大气网2020-08-19
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48.强化宣传引导。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与健康防护知识。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0-08-18
二、帮扶指导对象范围2019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2020-08-17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废水、污水。第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要求依法设置排污口,并确保排污口污水达标排放。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0-08-14
(三)【削减替代源要求】建设项目新增污染物削减替代来源应为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上一年度或本年度已采取的治理措施,或拟采取的可在建设项目投产前完成的治理措施。
来源:海美侬环评2020-08-14
(三)仅有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口。无环评审批和排污口审批手续,只有排污许可证的,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鲁环发〔2020〕12号)要求,按照新建项目审批排污口。
来源:北极星大气网2020-08-06
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应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0-08-04
(7)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核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遗失排污许可证的,在申请补领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发布遗失声明;损毁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同时交回被损毁的排污许可证
来源:中吕能源法律服务圈2020-07-29
《环境保护法》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也明确了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来源:北极星大气网2020-07-24
全面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2020年8月底前完成所有行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登记工作,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全覆盖。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0-07-24
疫情期间到期排污许可证的延续、变更、换发等手续,可以适当延后办理。完善环境违法容错纠错机制。
来源:北极星环境监测网2020-07-24
三、对象范围2019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来源:北极星售电网2020-07-21
监督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境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市生态环境局牵头)44.加大环境宣传力度。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2020-07-21
已有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应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相关规定;涉及国家排放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按照《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浙环发〔2019〕14号)执行;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来源:北极星大气网2020-07-21
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2020-07-21
各级环保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类建设单元的建设工作;负责工业企业污水进入排水管网前预处理达标的日常监督工作,加强对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证的批后监管,强化对污水预处理设施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监督检查
来源:北极星大气网2020-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