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省发改委2023-01-04
第六十一条〔现有中长期合约与现货市场衔接〕现货市场运行前,中长期交易电量合同应根据政府相关规定提前约定电力曲线、交割结算节点和结算价格;若未约定电力曲线,则按照典型曲线将其合同电量分解至每个最小结算时段形成电力曲线
来源:北极星储能网2023-01-04
(三)服务企业,加强政策宣贯和培训强化售电公司服务企业意识,通过市场交易灵活调整月度交易合同电量,减少企业偏差考核。...企业可以根据实际生产情况,通过多种交易灵活调整交易合同电量,避免因生产经营变动造成偏差电量过大。但由于我省电力市场尚处于初级阶段,企业的市场意识和交易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升。
来源:浙江电力交易中心2023-01-04
2022 年 12 月浙江电力市场批发侧市场化交易合同电量总计 235.53 亿瓦时,均价 492.10 元/兆瓦时。详细情况见下表。
来源:中国能源新闻网2023-01-04
南方能源监管局审定发布适用于2022年长周期结算运行的“1+5”规则体系,为现货市场运行提供制度保障;联合地方政府组织运营机构根据试运行情况动态调整相关实施方案,推动解决影响市场连续运行的突出问题,先后研究调整中长期合同电量考核
来源:北极星风力发电网2023-01-03
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快推进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的通知》发布,提出建立与新能源特性相适应的交易机制,满足新能源对合同电量、曲线的灵活调节需求,鼓励新能源以差价合约形式参与现货市场
来源:吉林电力交易中心2022-12-29
详情如下:关于异常市场化用户反馈信息核实情况及2023年度用户注册绑定工作开展情况的说明一、异常市场化用户反馈信息核实情况2022年11月,交易中心对840家市场化用户及户号存在未办理退市手续、无交易合同电量但实际发生用电的异常情况进行网站公示
来源:硕电汇2022-12-28
在年度同侧电能量交易、合同转让交易中, 用电侧市场主体分月电量减持之和不超过该品种当月合同电量的 40%, 1-4 月打捆校核;c....在年度同侧电能量交易、合同转让交易中,水电、风电、光伏企业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分月电量减持之和原则上不超过该品种当月合同电量的40%,其中1-4月打捆校核(注意此40%限制缩小了适用范围);b.
来源:四川电力交易中心2022-12-28
在年度同侧电能量交易、合同转让交易中,水电、风电、光伏发电企业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分月电量减持之和原则上不超过该品种当月合同电量的40%;用电侧市场主体分月电量减持之和不超过该品种当月合同电量的40%。
来源:北极星碳管家网2022-12-26
各地应按照“照付不议、偏差结算”原则,加快建立和完善偏差结算机制,引导市场主体按照合同电量安排发用电计划。偏差结算价格机制及偏差资金的分配方式应在市场规则中予以明确并提前向市场主体发布。...完善与新能源发电特性相适应的中长期交易机制,满足新能源对合同电量、曲线的灵活调节需求,鼓励新能源高占比地区探索丰富新能源参与市场交易品种,不断完善新能源中长期合同市场化调整机制,丰富市场主体调整合同偏差手段
来源: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2022-12-23
省内用能企业可以根据新能源发电曲线,结合本企业用电特性,最大限度申报新能源合同电量,有效提升了省内新能源成交电量,提升用电企业效能。
来源:国家发改委2022-12-22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2022-12-22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2022-12-22
文件指出,为保障电力供需平衡与电网安全,充分发挥中长期交易的压舱石作用,电网企业年度代理购电量不低于2022年代理购电量80%,30万千瓦级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年度双边合同电量不低于2022年全省市场化合同利用小时
来源:北极星储能网2022-12-22
年度合同分月电量无法通过安全校核时,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年度合同分月电量再次调整; 每月可以对后续月份的分月电量及曲线进行调整,年度合同电量应当保持不变。
来源:北极星风力发电网2022-12-21
月度市场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包括发电合同、用电合同电量转让交易,采用双边协商方式,按月组织,交易价格为代发、代用绝对价格,标的物为当月月度合同电量(不含标的为周的交易)。...月度代购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仅开展发电合同电量转让交易,采用双边协商方式,按月组织,交易价格为代发绝对价格,标的物为当月月度代购合同电量(含电网企业年度代理购电交易分月计划电量)。
来源:湖南电力交易中心2022-12-20
3.合同电量分解2023年1月10日9:00-16:00,各售电公司登陆湖南电力交易平台,将成交的绿电合同电量按用电户号分配至代理的绿色电力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