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4-09-04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本市碳排放交易2023年度履约工作的通知沪环气候〔2024〕169号各有关单位:为保障本市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单位顺利完成2023年度清缴履约工作,根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
来源:深圳市生态环境局2024-08-15
深圳市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深圳市碳达峰实施方案》有关规定,为科学合理确定2024年度本市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单位(下称“重点排放单位
来源:电联新媒2024-08-01
二是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以下简称纳管)的企业碳排放核算边界的确定问题,是仅包括直接排放还是要扩展到间接排放?只有充分厘清这两大问题政策设定的底层逻辑,才能进一步思考统筹衔接的实现路径。
来源: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24-08-01
来源:重庆市生态环境局2024-06-19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6月17日至2024年7月7日,重庆市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渝府发〔2023〕6号)、《重庆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细则
来源: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2024-05-30
对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实施碳排放配额管理。
来源:国务院2024-05-30
对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实施碳排放配额管理。有序建设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夯实数据质量监管机制。加快建设绿证交易市场,做好与碳市场衔接,扩大绿电消费规模。(六)实施全民行动。
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4-05-24
详情如下: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度上海碳排放配额有偿竞价发放的公告依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沪府令〔2013〕10号)和《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纳入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管理单位名单
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4-03-04
三、关于新增纳入配额管理单位的碳排放相关账户开设对于《上海市纳入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管理单位名单》中新增单位,需根据本市碳交易工作管理要求,于2024年3月31日前开设上海市碳排放配额账户和上海市碳排放交易账户
来源:重庆市生态环境局2024-02-29
关于2022年度重庆碳排放配额第一次有偿竞价发放的公告根据《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渝府发〔2023〕6号)、《重庆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细则》(渝环规〔2023〕3号)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做好重庆碳市场
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4-02-18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上海市纳入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管理单位名单》,作为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和管理等工作的依据,并要求各纳入配额管理单位按照《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规范开展自身碳排放监测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2024-01-15
第二章 碳排放配额分配和管理第八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年温室气体排放达到1.3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工业企业,应当列入本省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并实行碳排放配额管理;工业企业的纳入标准根据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和相关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情况等适时调整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2024-01-12
其中提到,本省行政区域内年温室气体排放达到1.3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工业企业,应当列入本省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并实行碳排放配额管理。...第二章 碳排放配额分配和管理第八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年温室气体排放达到1.3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工业企业,应当列入本省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并实行碳排放配额管理;工业企业的纳入标准根据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和相关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情况等适时调整
来源:深圳市生态环境局2023-12-28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碳排放配额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深环〔2023〕273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相关活动,根据《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3号
来源:湖北省生态环境厅2023-11-08
具体企业见湖北省2022年度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企业清单(见附件1-4)。二、配额总量与结构(一)配额总量。...一、纳入碳排放管理的企业清单根据我省2019-2022年任一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企业能耗情况,排除因关停、主体整合等原因退出的企业后,确定343家纳入我省2022年度碳排放配额管理范围的企业
具体企业见湖北省2022年度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企业清单(见附件1-4)。二、配额总量与结构(一)配额总量。...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湖北省2022年度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确定343家纳入2022年度碳排放配额管理范围的企业,涉及钢铁、水泥、化工等16个行业。确定2022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为1.8亿吨。
来源:重庆市生态环境局2023-10-08
日发布的《重庆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细则(试行)》(渝发改环〔2014〕58号)同时废止重庆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细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配额(以下简称配额)管理,促进减排行动,保障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