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黑龙江人大2024-11-04
第四十七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组织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磋商,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吉安市人民政府2024-08-13
第二十七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对其相关活动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