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2024-04-15
按照《辽宁省“十四五”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桓仁县各乡镇农村及大东沟和参茸场社区生活垃圾产生量按照0.45kg/d测算,清运量约为84.70t/d。
来源:内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24-03-12
第二十三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公告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地点、方式等;(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引导投放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三)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方法
来源:德阳市人民政府2024-03-12
(三)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个体经营户、医院、学校、部队等按生活垃圾产生量收费;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按量收费有困难的,可以按经营面积计量等方式收费;日生活垃圾产生量较少的单位,可以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核定垃圾量后进行征收
来源: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4-03-04
因地制宜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从源头减少农村生活垃圾产生量。
来源:北极星固废网2024-02-29
针对生活垃圾产生量不足,目前行业比较普遍的做法是通过协同处置餐厨/厨余垃圾、污泥、一般工业固废等其他固体废物来满足项目的正常产能需求。...但同时也应正视县级地区经济发展和人口数量带来的政府支付垃圾处理费用能力不足和生活垃圾产生量不足的问题。且就目前行业发展来看,上述两类问题普遍存在。如何解决上述两类问题?
来源:新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02-28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规划编制】 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据人口、地域、生活垃圾产生量、处理目标等情况,编制自治区生活垃圾治理相关专项规划。
来源:生态环境部2024-02-06
固体废物类别有八类,其中,生活垃圾对回收利用率和资源化利用率的计算方法被明确: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生活垃圾回收利用量÷生活垃圾产生量×100%;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 ×100%。
来源: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24-02-02
第十三条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建设应当结合生活垃圾产生量预测和成分特点,统筹生活垃圾分类处置流量、流向,确定设施总体布局。
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02-01
从源头减少农村生活垃圾产生量,健全收运处置体系,推进分类减量与利用,到2030年,基本实现全省乡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体系全覆盖。
来源:常州人大网2024-01-31
第二十七条县级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以及作业噪声、交通流量等因素,合理确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作业时间和路线。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网站2024-01-31
垃圾转运站的类别、规模应结合生活垃圾产生量及收运模式确定,新建转运站要按垃圾分类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对已在使用的转运站,要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分类改造,来源不清的垃圾不应进入垃圾转运站。
来源:乌海市人民政府2024-01-29
第十三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区域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相适应,与生活垃圾产生量、收运频次要求相适应。
来源:秦皇岛市人民政府2024-01-18
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和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与区域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相适应,与生活垃圾产生量、收运频次要求相适应。现有设施和场所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应当予以升级改造。
来源:张家界市人大常委会2024-01-15
农村生活垃圾运输频次,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产生量与存放点污染防治能力等情况确定。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2023-12-28
加强源头分类管控,在居民区等各类场所设置与收集范围内各类生活垃圾产生量相匹配的投放点和收集容器,并喷涂统一、规范、清晰的标志。
来源:宜春市人民政府2023-12-20
七、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农村生活垃圾运输频次,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产生量与存放点污染防治能力等情况确定。
来源:合肥市人民政府2023-12-20
生活垃圾产生量约30吨/天,集中转运至巢湖市中材水泥窑协同处置焚烧项目进行集中无害化、规范化处理。生活垃圾处置实现无害化、资源化、科学化,无害化处理率达100%。
来源:湛江人大网2023-12-08
专项规划应当结合生活垃圾产生量预测和成分特点,统筹生活垃圾处理流量、流向,明确生活垃圾处理结构和设施总体布局。...第十五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管理职责:(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二)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方法,按照分类标准和分类标志设置责任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和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使用
来源: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12-04
第三十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明确的农村垃圾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农村生活垃圾产生量与存放点污染防治能力等确定农村生活垃圾运输频次。有条件的乡(镇),农村生活垃圾应当每日收集、清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