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2024-07-05
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明确“在不影响焚烧炉焚烧工况和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情况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以及生活垃圾焚烧企业产生的渗滤液处理系统污泥和浓缩液均可进入生活垃圾焚烧炉进行焚烧处置
来源: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百色)2024-03-01
2、垃圾焚烧建设工程:新建处理能力为130 吨/天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1座,配套建设餐厨垃圾、污泥、渗沥浓缩液协同处理系统、余热锅炉系统、炉渣预处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