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电联行业发展与环境资源部2007-12-07
日前,国家环保总局与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以环办函〔2007〕91号文联合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调整火电行业二氧化硫减排措施的函》,调整了之前与电力企业签订的《“十一五”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