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核工业2022-04-21
合理可行降低放射性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及危险废物的产生量;放射性固体废物按堆(1000mwe)计每年产生量不多于30m3。4.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2-04-08
开展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放射性固体废物调查。督促企业按照相关标准的规定,规范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暂存工作,控制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固体废物的再利用工作,防止无序流入建材市场。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2-03-25
摸清辖区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存量和年产生量,加强伴生矿辐射环境安全监管。加强电磁辐射设施安全管理,督促建设、运营单位按规定做好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二、推进辐射安全监管能力提升。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2-02-24
加强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开展现状调查和分类处置研究。研究制定《河南省伴生矿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办法》。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
来源: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2022-01-25
4 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鉴别和检测4.1 不应协同处置的废物4.1.1放射性固体废物。4.1.2 具有传染性、爆炸性及反应性固体废物。4.1.3 未知特性和未经鉴定的固体废物。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2-01-02
改革事项包括设立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许可,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核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营许可证核发,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排污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2021-12-17
第三章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二十一条禁止下列污染河涌的行为:(一)向河涌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二)向河涌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三)将含有汞、镉、砷、铬、
来源:中国核能行业协会2021-12-10
我国对放射性固体废物、废液、废气的排放标准,实行严密的核安全管控, 确保在任何极端情况下,核电站的工艺系统和构筑物等对放射性物质做到能包容、能封堵、能储存、能隔离、能处理,使得放射性物质不超标向外界排放
来源:北极星环境修复网2021-12-04
禁止在南四湖流域从事下列行为:(一)非法围(开)垦、填埋湿地,烧荒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二)非法取水、取土、采矿、挖砂等;(三)非法设置排污口;(四)向水体排放、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1-11-22
鼓励引导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技术研究,推进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集中处置示范。加强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健全辐射事故应急体系。
来源:中国生态环境标准2021-11-15
对“民用核材料许可证核准”“设立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许可”等2项涉企经营许可,压减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2021-11-09
第二十九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废水的,应当符合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河流、湖泊、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1-10-28
进一步开展调查,彻底摸清省内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存量和年产生量,加强伴生矿辐射环境安全监管。开展电磁辐射自动监测,推进移动基站规范管理。健全全方位协调联动机制。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1-10-25
推进伴生矿放射性固体废物规范管理,规范固体废物暂存,控制再利用。开展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可行性调研,推动建设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加强核与辐射安全基础保障。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1-10-19
来源:北极星固废网2021-07-29
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固体废物和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21年8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
来源:北极星大气网2021-05-06
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钟楼区督促辖区内相关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全面推进放射性废渣的安全处置,年内完成废渣豁免监测和备案工作,指导企业建立稀土冶炼酸溶渣台账的动态管理制度,鼓励对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中的有价值资源进行回收利用
来源:中国华能2021-05-06
示范工程首次核清洁于2021年1月27日开始,范围包括反应堆厂房、核辅助厂房、乏燃料厂房和放射性固体废物库,清洁面积约2万多平方米。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1-03-08
第二十九条【禁止行为】禁止在南四湖从事下列行为:(一)非法围(开)垦、填埋湿地,烧荒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二)向水体排放、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可溶性剧毒废渣、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来源:雄安发布2021-03-01
第二十四条 白洋淀流域内禁止下列污染水体的行为:(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二)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三)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