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省司法厅2024-05-06
第十六条 依法对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技术规范识别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产品、副产品、固体废物,对建设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种类、数量、利用或者处置方式、环境影响以及环境风险等进行评价
来源: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4-02-01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记录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信息台账,通过固体废物信息系统提供上一年度工业固体废物信息,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