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镇江市司法局2024-08-23
第九条【禁止非法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及非法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
来源:吉安市人民政府2024-08-13
第十七条 【贮存管理】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
来源:汕尾市人民政府2024-07-19
加强对粉煤灰、炉渣、脱硫石膏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监管,到2025年全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量下降幅度达到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