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4-02-01
第三十二条〔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职责〕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收集、转运设施和车辆,至少每四十八小时到医疗卫生机构收运一次医疗废物。...村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和诊所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可以集中至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贮存,由相关贮存单位进行统一申报,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统一收运、处置。
来源:兰州市人民政府2023-12-08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渗漏、扩散,造成环境污染。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将产生的诊疗废弃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