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5-07-28
第十四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应当符合本省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相关规定的要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企业应当利用现有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回收等方式,开展便民、快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