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2024-04-17
第十九条在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或者混入其他垃圾存放、收集、运输、处理;(二)将餐厨垃圾随意倾倒、堆放或者排放到雨(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库...并在收集当日内将餐厨垃圾运输至处理单位;(二)使用具有统一标识的专用收集运输车辆,安装装卸计量系统、行驶记录仪或者卫星定位装置,并将信息接入管理信息平台;(三)保持收集运输车辆整洁,实行密闭运输,避免泄漏、遗撒;(四)不得将水或者其他垃圾混入餐厨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