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2018-02-06
对群众反映强烈、情节严重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七是查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医疗废物违法犯罪行为(市公安局牵头)。整改任务:1高新区(37家)。
来源:佛山环保2018-02-01
(四)各区环保部门在日常监管中,除了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管,还要强化对第三方治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8-01-29
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采取私设暗管或渗坑方式排放污染物、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参加单位: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局、区国土资源局、区住建局、区农林委、区安监局、区林业局、区工商局、区质检局等3、依法审理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案件(16)依法惩处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
来源:中国环境新闻2018-01-26
《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了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为严重污染环境,应以污染环境罪论处。...法律解释中的体系解释可以很好地阐明此处非法处置的含义,显然此处的非法处置行为应理解为与非法排放、非法倾倒相等同的行为:即简单粗暴、影响恶劣等,如露天焚烧、偷偷填埋、直接丢弃等行为。
来源:中投投资咨询网2018-01-25
2011年我国危废申报下限从10kg调整为1kg,2013年两高司法解释提出非法排放、倾倒、处理3吨以上危废入刑,在政策的驱动下,危废处理需求开始释放。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8-01-18
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固废危废、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8-01-17
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及倾倒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
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2018-01-15
根据2013年两高司法解释,非法排放、倾倒、处理3吨以上危废将入刑,这使得企业污染环境的行为由承担民事责任上升到承担刑事责任,促进危废处理行业需求的释放,也是我国危废处理行业启动的关键点;2016年国务院下发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8-01-15
强化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
来源:中国产业信息网2018-01-12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8-01-12
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
来源:IFCE2018-01-04
华北污水渗坑引起了环保部和相关地方的高度重视,环保部相关负责人认为,渗坑污染至少涉及两方面违法:用渗坑渗井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非法排放危险废物。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8-01-02
来源:绍兴日报2017-12-27
今年3月,诸暨市环保、公安等部门联合对店口镇、阮市镇的80余家金属加工企业进行突击检查,发现有8家企业存在非法排放含重金属废水污染周边环境等违法行为。
来源:固废观察2017-12-27
根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认定为违反《刑法》的行为。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7-12-26
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7-12-25
应纳入黄牌企业名单:(一)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
来源:中国产业信息网2017-12-25
根据2013年两高司法解释,非法排放、倾倒、处理3吨以上危废将入刑,这使得企业污染环境的行为由承担民事责任上升到承担刑事责任,促进危废处理行业需求的释放,也是我国危废处理行业启动的关键点;2016年国务院下发
来源:中信建投环保团队2017-12-21
而2013年出台的两高司法解释明确提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可适用刑法第338条处罚。2016年颁布的危险废物新名录与该两高司法解释实现了有效对接。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7-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