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2023-08-31
受托方发现固体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等与审批内容或者备案信息不符,未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受托方未按规定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关闭。
来源:南京市人民政府2023-08-18
第五十七条 受托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具备相应主体资格或者实际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能力,或者以利用的名义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导致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