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乌鲁木齐市政府2021-01-28
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