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02-19
第二十三条 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对厂区臭气排放及厂区边界的臭气浓度进行监测,监测报告报送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一旦发现浓度超标,污泥处理和处置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第三章 污泥贮存和运输第十五条 污泥产生单位应具备一定的污泥临时贮存能力,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泥贮存时产生环境危害;污泥产生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避免生活垃圾、金属工具制品等其它异物进入污泥,确保产生的污泥泥质符合国家规定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控制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