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汇业法律观察2021-05-29
二、常见违规行为及罚则 除了罚款之外,往往伴随着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之后果,如企业违法行为涉及无证排污、逃避监管之情节严重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吊违法企业的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2018年1月18日,盐城市环监局执法人员发现某热电有限公司燃煤锅炉正在运行,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未建成,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两次对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停产整治,因该公司存在拒不改正的情况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针对无证排污、超浓度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等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来源:北极星大气网2021-05-28
对专项整治行动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迅速立案查处,从严高限处罚,并依法实施限制生产;对整改不到位的,再次走航监测数据仍然异常的,依法按日计罚,实施停产整治;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来源:生态环境部2021-05-27
明确生态环境部门的法定监管主体地位,细化监督检查内容和监管权限,对违反规定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或排污单位等,视情给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限期或者终身禁止从业,责令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责令停业、关闭等处罚
来源:生态环境部2021-05-26
来源:生态环境部微博2021-05-26
来源:四川省环境政策研究与规划院2021-05-21
三、对于企业的启示企业一旦被认定构成自动监测弄虚作假,将面临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后果;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还可能被责令停业、关闭。
来源:福州市工信局2021-05-20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超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违反固体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企业,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地方政府批准
来源:沈阳人大2021-05-12
第五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2021-05-12
水污染排放责任)在特殊干旱年份或者严重枯水期,排污单位未按照紧急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方案规定的分解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来源:盘锦市生态环境局2021-05-11
第五十七条【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的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排放挥发性有机物不符合要求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五十一条【重点排污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在线监测、信息公布的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来源:淄博人大2021-05-10
第四十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监控数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扬尘污染防治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第三十六条【安装、使用、运行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扬尘污染防治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时限及建设要求
来源:生态环境部2021-05-0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阜阳市颍东区生态环境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停产整治
来源:北极星大气网2021-05-08
整治各企业生产和储运过程废气无组织排放情况,尤其要强化化工冶炼企业每条生产线各产污环节废气收集和处理的环境监管,对未按要求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必要时实施停产整治。
来源:环保产业法律实务2021-05-06
排污单位“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则可以适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应适用《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当然,在2021年3月1日《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生效后,应适用该条例第三十四条进行处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
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2021-05-06
fid检测器),排查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行业vocs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对达不到《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环办监测函〔2020〕90号)要求的企业停产整治
来源:环保3652021-05-02
应当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的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来源:山西美锦钢铁有限公司2021-04-28
环保部门通过门禁联网平台对企业进出厂车辆进行监控、监管对运输车辆不符合现行环保要求、门禁系统不正常使用、联网后掉线率超过10%的企业,实施停产整治、绩效评级降级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