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电力法律观察2019-11-27
一是对发电企业或关联企业进行售电底价限制,明确直接销售价格不得低于给予非关联售电公司的价格,否则视为不正当竞争;二是综合能源服务公司人、财、物必须与电网企业提供输配电服务的企业进行完全隔离,规范运行。...第一种现象是导致各省市均有售电公司退市、售电公司告发电企业垄断等的根源;第二种现象有可能引起输配电价核定不真实,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本应限于电网企业提供输配电服务发生的直接费用以及需要分摊的间接费用,但由于工作人员兼任而可能将综合能源服务分公司相关费用转嫁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