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贵州省人大2024-10-11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作物秸秆还田或者综合利用。禁止将农作物秸秆和竹木草、林木枯枝叶等废弃物弃置于河道、湖泊、水库等水体。
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2024-10-10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加快建设省级秸秆综合利用现代环保产业示范园区,鼓励利用秸秆生产聚乳酸、环保板材等新产品,实现高附加值利用。...(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动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等农业废弃物高效综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