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23-10-07
若实行真正的“证电合一”,按照真正严格的物理合同来考虑,新能源发电出售的合同电量首先不能超出其最终的实际分时发电量,其次绿电购买方(包括终端用户)的实际分时用电量不能低于购买的合同电量,叠加受到新能源发电随机性和用户用电的不确定性约束
来源:电联新媒2023-09-25
但实际现货市场建设根据这个定义,把现货市场做成了一种偏差电量结算机制,即采用这个结算公式进行市场交易结算:中长期合同电量×中长期合同价格+(现货市场电量-中长期合同电量)×现货市场价格,没有体现现货市场全电量物理出清
来源:中国电力报2023-09-20
长久以来,国内中长期交易结算方式为差量结算,即中长期合同按照约定电量与价格结算,实际用电与合同电量之间的偏差进行偏差结算。...在全电量集中优化的现货市场中,全部发/用电量按照现货价格结算,中长期交易作为避险机制,按照中长期合同约定的价格与现货结算价格差与合同电量的乘积进行结算,即“差价结算”。
来源:硕电汇2023-09-20
方式二:中长期合同电量按中长期合同价格结算,并结算所在节点/分区与中长期结算参考点的现货价格差值,实际电量与中长期合同电量的偏差按现货市场价格结算。...市场结算方式一: 现货市场全电量按现货市场价格结算,中长期合同电量按中长期合同价格与中长期结算参考点的现货价格差值结算。
来源:电联新媒2023-09-20
方式二,中长期合同电量按中长期合同价格结算,并结算所在节点/分区与中长期结算参考点的现货价格差值,实际电量与中长期合同电量的偏差按现货市场价格结算。...市场结算《基本规则》中明确提出电能量批发市场可以按两种方式结算:方式一,现货市场全电量按现货市场价格结算,中长期合同电量按中长期合同价格与中长期结算参考点的现货价格差值结算。
来源:电联新媒2023-09-18
按照129号文件中所规定的,向省/区域市场外送电的发电侧主体,应将其省间交易中的分时段累加合同电量,作为省/区域内市场虚拟用电侧主体现货电量进行电费结算;从省/区域市场外购电的用电侧主体,应将其省间交易中的分时段累加合同电量
来源:湖南电力交易中心2023-09-14
8月,湖南电力市场发电企业结算上网电量131.11亿千瓦时,电费63.50亿元;售电公司结算合同电量80.79亿千瓦时,交易盈利0.16亿元。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结算合同电量34.80亿千瓦时。
来源:河北省发改委2023-09-13
风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年度、月度中长期合同按月分日、日分时均分至每日每小时,光伏企业与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年度、月度中长期合同按月分日均分至每日,日分时曲线参照河北南部电网光伏发电典型曲线分解,即各时段合同电量按高峰
来源:湖南能监办2023-09-12
电力中长期市场方面,2022年,湖南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电量1121.6亿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量的50.2%。2023年上半年,合同电量585.03亿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量的54.9%。
来源:上海电力交易中心2023-09-11
2.批发用户、售电公司等市场用电主体的用电交易单元,必须按月分时段提交需求申报信息,包括本交易周期内分时段用电需求电量、场外用电合同电量(若有)等;若申报用电需求电量的时段存在场外用电合同电量,场外用电合同电量必须配合用电需求电量如实完整地进行申报
来源:中能传媒研究院2023-09-08
允许新能源根据自身情况自主确定年度、月度等交易电量比例以及交易时段,满足可再生能源对合同电量、曲线的灵活调节需求。
来源:甘肃省发改委2023-09-07
电力零售套餐是指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确定购售电结算价格、合同电量的标准化电力商品。...零售用户下单时需选择零售套餐及购买标的月,下单购买约定电量的零售套餐还需填写分月/分时合同电量值。
来源:贵州能监办2023-08-29
首次周交易共计21家市场主体参与,其中发电企业12家,售电公司(批发用户)9家,新增签约电量4.39亿千瓦时,调整合同电量29.44亿千瓦时,转让合同电量2.36亿千瓦时,有效提升了交易合同履约率。
来源:阳光时代法律观察2023-08-21
(三)同一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多个发电企业签约,总用电量低于总合同电量的,该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对应于各发电企业的用电量按总用电量占总合同电量比重等比例调减;同一发电企业与多个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签约的,总上网电量低于总合同电量时
来源:湖南电力交易中心2023-08-17
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结算合同电量36.50亿千瓦时。...1-7月,发电企业累计结算上网电量793.25亿千瓦时,电费383.12亿元;售电公司累计结算合同电量480.59亿千瓦时,交易盈利1.00亿元。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累计结算合同电量193.67亿千瓦时。
来源:首都电力交易中心2023-08-14
为防范市场投机行为,出让方转让的合同电量不得超过其当月各类合同电量(不含绿电交易合同电量 ) 的 30%,该比例后续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分时段交易单一时段电量要求按上述原则执行。
来源:北极星售电网2023-08-10
同一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多个发电企业签约,总用电量低于总合同电量的,该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对应于各发电企业的用电量按总用电量占总合同电量比重等比例调减;同一发电企业与多个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签约的,总上网电量低于总合同电量时
来源:中国能源报2023-08-07
“省间中长期合同电量需要以物理形式执行,导致电力送端和受端省份的身份是固定的,省间联络线计划的执行是僵硬的,无法根据电力的实际供需情况和价格进行灵活适应,不利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张骥说。
来源:电联新媒2023-08-07
按照真正严格的物理合同来考虑,新能源发电出售的合同电量首先不能超出其最终的实际分时发电量(尤其是绿色权益不能超过其实际分时发电量),其次绿电购买方(包括终端用户)的实际分时用电量不能低于购买的合同电量(
来源:新疆发改委2023-08-03
第十五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独立储能企业取得的中长期充、放电合同电量编制储能企业的充、放电计划曲线,独立储能企业执行充、放电计划按照新疆电网新型储能电站调度运行管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