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投资咨询2016-03-30
在项目已通过履约管理、行政监管和公众监督实现对项目充分监管时,政府强行要求成立并入股项目公司,甚至要求过多决策权,可能使社会资本方无法充分发挥在项目设计、融资、建设以及运营等方面的优势,导致降低项目公司经营效率...中心对前述示范项目案例的推广和介绍已经在向社会公众传达这样的信息:各级人民政府在项目实施方案设计时,应充分考虑项目实际情况,不必强行要求社会资本组建项目公司;更不必在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在项目公司中索取不必要的权利;优先选择履约管理、行政监管和公众监督等方式实现对项目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