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8-01-20
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审核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8-01-18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七条所称的警告,均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种,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实施。
要加强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壤污染风险排查、评估和防控,造成土壤污染的相关企业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
来源:经济观察网2018-01-17
《办法》明确提出排污单位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的法律要求,进一步明确许可排放量就是其总量控制指标,在法律层面解决了企业排污总量控制的法律责任问题。...《办法》与《暂行规定》主要区别在于,它调整了排污许可证的内容,明确了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的确定方法,调整了核发权限,细化规定了排污许可制的5项具体制度,同时明确了核发环保部门和排污单位的法律责任。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2018-01-17
五是增加法律责任一章。明确了核发环保部门和排污单位的法律责任。...最后,《管理办法》用一整章规定的法律责任,明确了企业无证排污、违证排污、监测违法、材料弄虚作假、未依法公开等情形的法律责任,并根据违法情形规定对应罚则、按日连续处罚直至限产、停产等处罚措施。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环境保护部近日印发《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了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等内容,细化了环保部门、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的法律责任,为改革完善排污许可制迈出了坚实的一步...相关阅读环保部就《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问答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排污许可证受理、核发及监管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8-01-17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环保部2018-01-17
环境保护部近日印发《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了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等内容,细化了环保部门、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的法律责任,为改革完善排污许可制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延伸阅读:环保部有关负责人就《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答记者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排污许可证受理、核发及监管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来源:环境执法实务2018-01-17
关于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的违法行为,两部现行有效的法律设置了不同的法律责任。
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国有、外资和上市公司大型企业要带头落实(市环保局牵头,经信委、国资办等参与)。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8-01-16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鄂州人民政府2018-01-16
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法律责任】未经批准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属地城市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第三十条【法律责任】擅自将废弃食用油脂或者其加工产品用于食品加工和销售的,由属地的城市管理局依照《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和地方税务机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2018-01-15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七条所称的警告,均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种,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实施。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8-01-15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