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8-04-02
第十九条【查封扣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可以对有关设施、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一)非法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第十七条【环境执法检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现场检查、自动监测、遥感监测、无人机巡查、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证据采集作为环境管理和执法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