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发证券2021-07-23
对危废处置企业而言, 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将会受到罚款、赔偿损失、停产整改等处罚,甚至会丧失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而影响危废处置企业的持续经营。
来源:北极星氢能网2021-07-12
建立健全河湖执法体系、管护标准体系和监督考核机制,完善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加强跨区域跨部门水质信息沟通和突发性污染事故的水量水质综合调度机制。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1-07-02
2.绿色工业园区申报单位应为省级及以上开发区主管部门,园区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园区工业基础好、基础设施完善、绿色发展水平高,且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安全和污染事故或生态破坏事件
来源:武大大海一舟2021-06-28
又如,吕忠梅等学者认为,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一般情形下生态环境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来源:46危废2021-06-25
在工业固体废物治理方面,我国经济起步时期工业生产部门和单位的环保意识淡薄,多数企业对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只进行简单的处理甚至未处理就随意排放,导致污染事故频发。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2021-06-22
运用保险工具,以社会化、市场化途径解决环境污染损害,有利于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减少污染事故发生;有利于迅速应对污染事故,及时补偿、有效保护污染受害者权益;有利于借助保险“大数法则”,分散企业对污染事故的赔付压力
来源:北极星大气网2021-06-22
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的落实,协助地方党委、政府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控制事故直接责任人和追捕违法犯罪逃逸人员;负责丢失、被盗危化品和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来源:环保3652021-06-21
对未建设事故应急池且发生事故后导致水污染事故的企业,可依据《水法》第八十三四条“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的规定,责令企业建设事故应急池并处罚款;或直接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来源:普华有策2021-06-21
来源:生态环境圈2021-06-21
检查排污企业的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是否完备,是否可以保障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产生的废水实施截留、贮存及处理。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2021-06-18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来源:《法学评论》2021-06-18
来源:环保3652021-06-17
如发生污染事故,排污单位应说明发生事故次数、事故等级、事故发生时采取的措施、污染物排放、处理情况等信息。 自行监测执行情况 说明自行监测要求执行情况,并附监测布点图。...如发生污染事故,排污单位应说明发生事故次数、事故等级、事故发生时采取的措施、污染物排放、处理情况等信息。 自行监测执行情况 说明自行监测要求执行情况,并附监测布点图。
来源:重庆市生态环境局2021-06-11
对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可通过查询历史资料、访谈知情人员、利用关联地块信息、现场勘查以及现场快速检测等方法调查核实后,确定地块历史上不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存储与输送,历史上不涉及环境污染事故
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2021-06-10
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向所在地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来源: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1-06-10
1.3 近三年,园区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重大生态破坏事件或重大安全事故。1.4 园区应完成国家或地方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和碳排放控制指标,碳排放强度持续下降。
来源:北极星固废网2021-06-10
对试点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未按试点要求开展工作以及在试点过程中引发环境污染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试点单位存在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时限内不能达到要求的,取消其收集单位资格。
来源:四川环境2021-06-10
第四十一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水源污染事故时,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来源:国家能源招标网2021-06-04
安全目标:实现七个“不发生”、实现三同时:不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发生一般以上机械设备损坏事故;不发生一般以上火灾事故;不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不发生一般以上环境污染事故和垮
来源:济宁生态环境2021-06-03
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所在地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一)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的;(二)发生重大或者特大大气环境污染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