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绿色环保建材》2019-08-08
排污企业本身需要承担成本以及较高的责任风险,所以需要在法律体系中给予一定的倾斜,保护排污企业的合法权益。
来源:湖南能源监管办2019-08-08
为了保护能源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能源市场秩序,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湖南能源监管办积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切实发挥12398能源监管投诉举报热线的作用,认真受理能源监管投诉举报事项,定期公布投诉举报处理情况
来源:江苏能源监管办2019-08-08
为了保护能源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能源市场秩序,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积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切实发挥12398(含12398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能源监管热线的作用。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2019-08-06
十一、对本项目相关质疑约定如下:1、供应商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
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2019-08-06
探索建立就地转岗机制,增设生态公益岗位,将有劳动能力的农民就地转为护林员、护草员,切实保障群众就业、收入等合法权益。
为规范江苏电力市场信息披露行为,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主体知情权,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电监会14号令)、《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规范江苏电力市场信息披露行为,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来源: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2019-08-06
为了保护能源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能源市场秩序,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山西能源监管办积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切实发挥12398能源监管热线(含12398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的作用,认真受理能源监管投诉举报事项
来源:中国企研服务平台2019-08-02
(二)推动成立全国第一个省级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促进市场各方共同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根据中发9号文的配套文件《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为维护电力市场公平、公正、公开,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帮助追回当年所有市场化交易用户欠费共计4.35亿元,实现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用户电费年结零;2017年1~7月对欠费用户下达中止市场交易的预通知14份,帮助追回市场化交易用户欠费共计2.79亿元,保障了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的合法权益
来源:北极星储能网2019-08-01
(二)充电基础设施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协调电动汽车充电市场相关事宜,监督管理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等。
来源:光伏們2019-08-01
高效叠瓦组件技术在中国取得发明专利以及其他四项外观设计专利,将有利于合资子公司东方环晟光伏(江苏)有限公司(下称“东方环晟”)进一步开展叠瓦组件的合法知识产权维护,公司将全力支持东方环晟联合 sunpower 公司维护高效叠瓦组件技术知识产权合法权益
来源:内蒙古政府采购中心2019-07-31
4、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 如供应商认为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中有关质疑的规定向采购人和采购中心提出质疑。
来源:中国电力圆桌2019-07-30
三公平监管是大电网与增量配电网融合发展的保障韩水指出,政府公平地行使机构职责是各利益主体获得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是增量配电改革能够顺利推进的保障。
来源:江苏省能监办2019-07-30
为规范江苏电力市场信息披露行为,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主体知情权,7月24日,江苏能源监管办正式印发《江苏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07-30
一审未对当事人双方各自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支付的成本大小进行考虑,没有注意到司法行为的适当性和必要性,在没有依据的情况下擅自决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上浮百分之三十计算本案的违约金数额有失公正,损害了a售电公司的合法权益
来源:国家电网报2019-07-30
构建多层次、全方位依法维权体系,保障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培育一流的法治能力。以提升法治规制力、法治保障力和法治影响力为重点,促进企业完善法人治理,保障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推动企业依法规范管理。
来源:中国政府网2019-07-30
要依法保护各类所有制企业合法权益,让市场主体放心安心去发展创造。国际化就要持续扩大开放。
来源:高工氢燃料电池2019-07-29
为严格保护重塑集团的商业机密和核心信息,维持重塑集团业务的正常发展,保护重塑集团及其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对重塑集团的商业机密严格保密。
来源:中国政府网2019-07-29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2019-07-26
供应商如果认为采购过程和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提出质疑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