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2016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学术年会论文集(第三卷)》2017-03-01
例如,早在20世纪80年代,荷兰就已投资15亿美元进行土壤污染的修复;20世纪90年代的美国,对污染场地修复方面的投资达近1000亿美元;而德国仅在1995年一年之内就投资60亿美元用于净化污染的土壤。...采取独立的立法模式,形成一定影响力的有荷兰、德国、韩国、日本等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如德国的《联邦土壤保护法》和《联邦土壤保护与污染地条例》,韩国的《土壤环境保护法》和《土壤环境保护法实施细则》等;而采取附属性立法模式的国家有俄罗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