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市发改委2021-03-09
参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展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财建〔2020〕426号)要求,明确本市纳入奖励目录光伏项目可享受奖励电量上限按6050小时计算(1210小时/年...参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展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财建〔2020〕426号)要求,明确本市纳入奖励目录光伏项目可享受奖励电量上限按6050小时计算(1210小时/年
来源:北极星风力发电网综合2021-03-09
刘红光建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出台针对深远海海上风电补贴政策、财税优化政策等,促进深远海海上风电健康、快速发展。
来源:新华社2021-03-09
全文如下: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3月5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查《关于202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来源:中国环境2021-03-08
今年初,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水利部等十部委共同发布了《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全面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进行了部署。
来源:中国能源报2021-03-08
“我们将配合财政部等部门,进一步完善清洁取暖稳定运行长效机制,研究完善农村地区清洁取暖运行补贴政策,指导各地更加精准施策,更多照顾低收入户和困难户。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2021-03-08
202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摘要):进一步支持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展财政部3月5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查《关于202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来源:新华网2021-03-08
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3月5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查《关于202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来源:中化新网2021-03-08
今年1月份,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等十部门共同发布《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加快推动城镇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积极推动工业废水资源化利用,稳妥推进农业农村污水资源化利用,实施污水资源化利用重点工程
来源:平安研究2021-03-08
2016年8月31日,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将绿色金融定义为“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
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2021-03-08
2019年7月,财政部、住建部近日《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补助资金用于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示范、中西部地区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
建议国家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联合成立专家评估小组,拟定南方清洁低碳供热专项技术突破清单,设立南方清洁低碳供暖科研专项基金。三是鼓励地方自主创新。
来源:人民政协网2021-03-08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2021-03-07
优先采购环境标记产品明细:按照现行《财政部、环保部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清单中的环境标志产品采用优先采购的评标方法。(5)促进残疾人就业。...强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明细:按照现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清单中的节能产品采用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评标方法。 (4)优先采购环境标记产品。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2021-03-05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参与本项目投标的社会资本方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条件和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14〕215 号)的要求,满足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法规和政府部门颁布的其他适用强制性要求
来源:中国能源报2021-03-05
为此,姜耀东建议:2016年,财政部《关于“十三五”期间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标准的通知》(财建31号)明确规定,“十三五”期间,煤层气(瓦斯)开采利用中央财政补贴标准从0.2元/立方米提高到0.3
3.7、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
来源:北极星垃圾发电网2021-03-05
2020年国家财政部与发改委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发电补贴调整政策,补贴退坡已成定局,同时监管进一步收紧,新增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量明显下降,全年共有78个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公开招标项目,总投资约400亿元,同比下降了
来源:南阳政府采购网2021-03-04
政策要求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1)南阳市本级政府所属的各类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平台公司参股并能对其经营活动构成实质性影响的国有企业不得作为申请人,但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