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电力交易中心2024-12-20
其中提到,原注册为“发电企业”类型的分布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和聚合商需重新注册为“分布式电源”、“虚拟电厂(含负荷聚合商、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商)”。...分布式新能源发电企业:拥有分布式新能源机组的发电企业应注册为“分布式电源”类型;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商:应注册为“虚拟电厂(含负荷聚合商、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商)”类型,注册参照《售电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来源:黑龙江省发展改革委2024-12-19
(负荷聚合商)用电功率与日内调频中标容量进行调频调用。...(二)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直控型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自愿选择参与调频市场的,在d-1日09:45前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供或由市场运营机构计算日最小负荷下限、日调节容量参数,详见《黑龙江省现货电能量市场交易实施细则
市场初期,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应以同一节点的聚合资源为交易单元直接参与电力批发市场,虚拟电厂聚合后应对电网呈现用电特性。...能力校核测试不满足参与现货市场条件或自愿按自然月选择参与日前需求响应类交易的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以全时段“报量不报价”的方式参与现货市场。详情如下:
其中,经营主体包括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含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黑龙 江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和电力调度机构(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调度控制中心
来源:冀北电力交易中心2024-12-19
近日,冀北电力交易中心聚合商注册操作手册发布,详情如下:
来源:福建电力交易中心2024-12-18
虚拟电厂(含负荷聚合商)可调节容量应不低于1mw,持续调节时间不小于1小时。源网荷储一体化、微电网经营主体参照电力用户基本条件和程序执行,后期视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来源:河南电力交易中心2024-12-18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河南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试点开展负荷聚合商参与辅助服务市场注册的公告,负荷聚合商注册条件初期参照“1595号文件”执行,资产总额不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
来源:国家能源局2024-12-18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新能源汽车与电网融合互动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推动新能源(含分布式发电)、储能、电动汽车、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新型主体参与电力市场
来源:冀北电力交易中心2024-12-18
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应自觉履行售电公司自律义务。其它新型经营主体根据自身性质,自觉参照履行发电企业、电力用户与(或)售电公司自律义务。详情如下:...其中,经营主体包括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以及新型经营主体(如分布式光伏、新型储能、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等):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
来源:国家能源之声2024-12-18
六是客户专业服务,与用户共建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以源-荷互动助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国能e电”平台有哪些特色?一起来了解!
来源:北极星储能网2024-12-17
同时,储能业务拥有国家电网颁发的“全国负荷聚合商资格”及能源数字化技术研发力量。
来源:IESPlaza综合能源服务网2024-12-17
还是在高速公路沿线、商业综合体等直流快充场景中,随着具有有序充电、需求响应以及v2g(vehicle-to-grid)等功能的充电设施、车辆以及用户互动平台的不断普及推广与完善,充放电现场负荷数据与需求响应主站、负荷聚合商以及电力交易平台对接日趋成熟
电力交易主体包括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等。电网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暂未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实施代理购电时,可视为电力交易主体。
来源:国家电网报2024-12-17
二是厘清了定义类似、功能相近的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之间的关联关系,提出负荷聚合商是一类特殊的仅聚合可调节负荷的虚拟电厂,接入配电网的源网荷储项目在满足技术条件时也可视作智能微电网。
此前,亮能售电公司通过河北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初审和河北省发展改革委终审,成为河北南网首家负荷聚合商。负荷聚合商可以聚合微、小、散、乱的负荷资源,推动零散资源发挥调节潜力,提升电网互动调节的广度和深度。
来源:中电联2024-12-16
分类推动新能源、水电、核电等发电主体进入市场;逐步缩小代理购电规模,推动更多用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优化分布式电源、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和新型储能等新型主体市场准入环境。
来源:中国电力报2024-12-16
不断挖掘用户侧调节潜力,鼓励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车网互动等新业态创新发展,提高系统响应速度和调节能力。
来源:电力法律观察2024-12-16
其中,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储能等分布式电源和可调节负荷;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和智能微电网。
来源:新疆监管办市场处2024-12-16
通过调研,进一步明确了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新型储能设施、电动汽车充电网络等新兴市场主体的概念内涵、聚合范围和独立市场主体地位,掌握了各类新兴市场主体参与各类市场的注册准入、交易(响应)组织、结算机制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