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泰安环境2022-06-12
鉴于当事人立即采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措施,泰安市生态环境局经集体讨论部分采纳当事人陈述意见,依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第八条之规定,在裁量表确定罚款金额基础上减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5条之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