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风能专委会2019-12-27
山西等省以远低于国家规定的价格和数量水平收购可再生能源电力,致使企业蒙受巨额损失,是对其合法权益的侵害行为。更恶劣的是,这类做法若不及时纠正,会引来越来越多的地区效仿,最终造成法不责众的局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9修订)第4条规定: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第14条规定:电网企业应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第28条规定:对于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工作中不依法行政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