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发改委2018-01-03
配电网企业应设立独立企业法人,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将配电网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成本独立核算。目前配售一体化经营的配电网企业的配电业务、市场化售电业务应逐步实现独立核算。(二)严格执行配电价格。...附件 3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为科学合理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以下简称配电网)配电价格,促进配电网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来源:发改委2018-01-03
为科学合理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以下简称配电网)配电价格,促进配电网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配电网企业应设立独立企业法人,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将配电网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成本独立核算。目前配售一体化经营的配电网企业的配电业务、市场化售电业务应逐步实现独立核算。(二)严格执行配电价格。
来源:能见App2018-01-03
二、省级增量配电网技术规范纲要2017年9月,江苏正式出台了第一个省级增量配电网技术规范纲要:《江苏省配电网业务放开技术规范纲要》。
来源:电新深度观察2018-01-02
2016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印发《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确定延庆智能配电网等105个项目为第一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2017年7月20日,两部门发文组织开展第二批增量配电网业务改革试点
来源:昆明日报2017-12-25
增量配电网业务是指满足电力配送需要和规划要求的增量配电网投资、建设、运营及以混合所有制方式投资配电网的增容扩建,以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及经济开发区等为重点。
来源:北极星售电网2017-12-21
增量配电网业务是指满足电力配送需要和规划要求的增量配电网投资、建设、运营及以及混合所有制方式投资配电网增容扩建。
来源:北极星售电网2017-12-12
增量配电网投资建设可行性分析以青海省甘河工业园区为例按照中央电力体制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的《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有关规定及青海省电力改革推进实施进展情况,本文就青海省甘河工业园区增量配电网业务开展的相关前期工作
来源:能见APP2017-12-12
目前,青海省内各工业园区电力运营模式基本一致,适宜电体制改革政策推广,甘河园区增量配网建设可为其他园区进一步发展增量配电网业务提供示范和经验。...第四,增量配网应符合省级配电网规划,保证增量配电网业务符合国家电力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市场主体对电能配送的要求。第五,增量配网项目必须纳入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编制的配电网规划。
来源:中国高新科技2017-12-11
来源:恒华科技配售电服务2017-12-08
福建省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闽监能资质〔2017〕97号)2017.07.21《福建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区域选取办法(试行)》(闽发改能源〔2017〕471号)《福建省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实施细则
来源:中电新闻网2017-12-08
在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内,社会资本可获取新增配电网的运营权,在配电区域内从事配电网业务、经营配电网,这意味着我国独家垄断配售电业务格局被打破,同时构建企业类型多元化的竞争性市场。
来源:能源杂志2017-12-04
在国家电网经营区域内,也产生了首家非国网控股的增量配电网业务试点项目产生,该项目是山西科技城综合能源供应试点项目,由国家电网、管委会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成立,其中国家电网占股49%;民营企业协鑫参与的三个增量配网项目
来源:能源研究俱乐部2017-12-04
电网企业核心业务为输配环节并可参与竞争性售电业务,发电企业除了发电领域,还可以介入售电侧及增量配电网业务,简单讲就是大分工、小交集的市场结构。...近两年来受新电改的政策推动,发电企业在售电侧改革中获益较多,纷纷成立独资或合资的售电公司,积极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至于投资增量配电网业务方面,由于国家能源局仍在推进试点阶段,所以目前尚未有实质性进展。
来源:能源研究俱乐部2017-12-02
来源:能源研究俱乐部2017-12-01
来源:能源杂志2017-12-01
来源:北极星售电网整理2017-11-28
《有序放开增量配电业务管理办法》中特别提出:增量配电网络应符合省级配电网规划,保证增量配电网业务符合国家电力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市场主体对电能配送的要求。...《有序放开增量配电业务管理办法》中要求: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业务并负责运营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在获取合理投资收益同时,履行安全可靠供电、保底供电和社会普遍服务等义务。
来源:电力法律观察2017-11-16
根据《办法》第十二条,“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拥有配电网存量资产绝对控股权的公司,包括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地方电网、趸售县等,未经营配电网业务的,可向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申请并获准开展配电网业务
根据《办法》第十二条,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拥有配电网存量资产绝对控股权的公司,包括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电网、趸售县等,未经营配电网业务的,可向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申请并获准开展配电网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