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能研慧道2021-12-09
交易商(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等)只需向共享平台申报成交价格意愿:当预测的送受两端价格差高于虚拟交易商的申报价格时,其申报的交易便会成交。
来源:中国电力2021-12-08
建议:一是推动形成政府、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全行业主体参与的共建共保的电力供应保障体系;二是形成分级分区电网运行安全共保机制,发挥局部配电网、微电网自平衡能力,以自下而上的分层分区网格化平衡方式强化系统平衡保障
来源:江苏能监办2021-12-03
自11月9日《江苏省电力现货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以来,电网公司、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积极参与,深入研究,及时向我办反馈相关意见建议。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2021-12-02
6.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出具售电公司以及零售电力用户等零售侧结算依据,电网企业根据结算依据对零售电力用户进行零售交易资金结算,对售电公司批发、零售价差收益、偏差考核进行资金结算。
来源:宁夏发改委2021-12-01
来源:北极星售电网2021-11-29
市场主体包括负荷集成商、电力用户等。负荷集成商聚合各类电力用户需求响应资源,参与市场化需求响应,现阶段暂由售电公司注册为负荷集成商,聚合其所代理用户的需求响应资源,代理关系与中长期交易保持一致。
来源:中国电业2021-11-17
该《通知》要求,参与市场的燃煤发电电量,具体上网电价由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通过市场化方式,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最高不超山东省现行燃煤发电基准价格的110%(0.4344元
来源:北京电力交易中心2021-11-01
〕56号)等国家有关文件要求,为规范做好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工作,不断提高电力市场信息的公开度和透明度,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于2021年6月底完成了市场运营机构及电网企业相关信息披露,现就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的信息披露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来源:中国能源报2021-10-27
“大幅波动的电价会给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带来很大不确定性。不同的交易技术和风险管理能力,会使市场主体的利润产生大幅分化。”
来源:中国能源报2021-10-26
来源:北极星储能网2021-10-25
参与电力中长期交易的燃煤发电电量,具体上网电价由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通过市场化方式,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其中基准价为每千瓦时0.3949元(含税,下同),最高价格为0.4344
来源:电规总院2021-10-12
改革后,燃煤机组全部电量上网电价将由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
来源: 电规总院2021-10-12
来源:山东省发改委2021-10-12
来源:能见2021-10-08
其中,基准价按各地此前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确定,浮动范围为上浮不超过10%、下浮原则上不超过15%,具体电价由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通过协商或竞价确定。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2021-09-30
参与电力中长期交易的燃煤发电电量,具体上网电价由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通过市场化方式,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其中基准价为每千瓦时0.3949元,最高价格为0.4344元(上浮
来源:山东省发改委2021-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