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发改委2015-09-14
第三章 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第十条 【回收网络建设】电动汽车及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含进口商,下同)应建立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网络,在具有售后服务网点的地级行政区域至少指定一家服务网点(或委托其他具备回收条件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