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青年报2007-04-28
此外,还鼓励一般污染企业自愿公开环境信息。 《办法》规定,环保部门必须在环境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便民的方式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在15个工作日内对公众获取信息申请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