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8-04-02
第四十五条【违反环境执法检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检查者拒绝、阻挠或者拖延检查的,或者接受检查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环境执法检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现场检查、自动监测、遥感监测、无人机巡查、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证据采集作为环境管理和执法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