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8-05-03
4.3.3生产设施编号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中附件4《固定污染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