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3-07-07
、病原体、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之外,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超标幅度不超过10%(ph值大于等于5.5且小于等于9.5),且在现场检查指出后的次日完成整改的;(七)除第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经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建成并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但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自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经责令改正后在三个月内完成验收的;(六)除第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