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西藏新闻网2018-10-18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撤销或者变动环境监测站(点)和污染源监测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2018年9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目 录第一章总 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