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8-05-09
第六十四条 负责水污染事故应急和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畜牧、水行政、自然资源、卫生健康和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应对突发事件的要求,启动应急预案,...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立即采取应对措施控制或消除污染,并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通报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消防、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有关流域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