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南省生态环境厅2023-06-16
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能源、林业等省直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部门“三定”方案...各省辖市党委和政府,以及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能源、林业等省直有关职能部门要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委和省政府报告上年度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况及牵头负责的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落实情况